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3-******
通讯地址: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128号)
邮编:3555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有限公司年产4500吨不锈钢球体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宁寿环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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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28 |